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供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权限的通知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要求以及国家、省土地管理有关法规和我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市政府确定,将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权限下放相关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下同)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事项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审批、国有建设用地(工业)出让审批、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租赁审批等三项属于市政府的土地供应审批权限下放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政府实施,并委托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行使有关权限。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按照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市级审批权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土地审批专用章、土地审批业务专用章和法律事务专用章的使用办法。专用章由区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保管使用。二、法律责任和义务(一)市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市政府应指导和监督相关区政府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实施审批事项,并对审批过程中的违法、不当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如出现重大问题,依法收回下放的审批权限。(二)相关区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相关区政府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审批事项,并接受市政府监督。承接的审批事项不得再次下放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对行使下放审批事项的法律后果应承担实质责任。三、监督管理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权限下放后,相关区政府要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审批,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认真做好下放审批事项办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同步将相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下放给相关区(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下放工作顺利承接,规范运行。相关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能科室,保障人员配备,做好权责清单衔接落实工作。本通知自年8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戳这里,阅读原文

济南政务

来源:济南政府网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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