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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告第一条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重污染天气信息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据环保、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四、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济南市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获得许可的,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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