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先生通过月1日在长清区某超市购买的打火机,点烟时被炸伤,联系商家不给予处理,来电求助,希望给予赔偿医药费以及误工费,希望相关单位落实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并组织双方调解,投诉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投诉超市向投诉人王先生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元,具体情况如下:一、经执法人员调查,该超市证照齐全;该超市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打火机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以及该商品(打火机)的检测报告,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二、根据投诉人王先生提供的单据,其医药费共花费元。王先生提出诉求:要求超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共元;三、7月9日,工作人员到被投诉超市现场协商调解,工作人员现场向超市负责人解释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过耐心劝解,超市负责人最终同意向王先生支付赔偿款元。四、工作人员于年07月09日12时05分电话联系王先生告知调查调解结果,王先生对处理结果满意,对此事不再追究。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受到侵害的案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任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经营者具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消费者在购买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也是消费者的最基本要求。本案中消费者因购买使用打火机被炸伤,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对此也有规定,“第十二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打火机爆炸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是事实,医院就诊的相关单据,经营者应当给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消息来源于:济南长清市场监管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本文只作信息传递,不含商业行为;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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