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清区人民政府开出行政处罚ldquo

济南市长清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四张清单”

济南市长清区医疗保障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不予处罚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09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服教育

2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10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服教育

济南市长清区医疗保障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从轻处罚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09

单位和个人存在主动退回、及时整改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等情形的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存在主动退回、及时整改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行政约谈

2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10

单位和个人存在主动退回、及时整改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等情形的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存在主动退回、及时整改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行政约谈

济南市长清区医疗保障局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从重处罚情形

从重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09

1.转移、隐匿、销毁相关证据资料,拒不接受执法检查的;

2.欺诈骗取数额巨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组织、诱导他人骗取医保基金的;

4.其他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的违法行为。

《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具有以下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转移、隐匿、销毁相关证据资料,拒不接受执法检查的;

(二)欺诈骗取数额巨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组织、诱导他人骗取医保基金的;

(四)其他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的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曝光

2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10

1.转移、隐匿、销毁相关证据资料,拒不接受执法检查的;

2.欺诈骗取数额巨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组织、诱导他人骗取医保基金的;

4.其他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的违法行为。

《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具有以下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转移、隐匿、销毁相关证据资料,拒不接受执法检查的;

(二)欺诈骗取数额巨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组织、诱导他人骗取医保基金的;

(四)其他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的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曝光

来源:长清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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