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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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

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公安机关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信用管理,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范围、标准,收集长清区公安机关执法和管理领域信用主体的相关信息,并实施相应的信用约束、惩戒、激励等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界定,与其他部门互相配合,建立健全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异议申诉、诚信激励等相关机制,实现公安机关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失信主体的信息采集

第四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判处刑事处罚和经公安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被纳入失信主体进行信息采集,具体见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目录,目录不定期更新。

自然人、单位被判处刑事处罚的,属一类失信主体;自然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单位被处以公安行政处罚的,属二类失信主体;自然人被处以罚款、警告处罚的属三类失信主体。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单位或个人,不纳入失信管理范围,但要对其进行失信风险提示。

第五条在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有违规养犬、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等群众反应强烈的不文明行为,公安机关将责令不文明行为人及时改正,并对其进行失信风险提示。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并纳入失信管理。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告知失信主体对其进行管理的失信事实、管理措施和期限。

第七条失信主体在收到公安机关告知之日起3日内,认为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申请:

(一)不符合失信认定标准而被认定为失信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

(三)失信信息超过有效期限仍未删除的;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公开的;

(五)其他存在异议的情形。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异议处理期间,失信对象管理主体暂不对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

第三章失信管理措施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失信主体采取以下分类管理措施:

(一)重点监管

公安机关将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检查频率,加强监督检查。

(二)从严处理

被认定为失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失信管理期限内再次实施同类失信行为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严处理。

(三)限制享受相关便利措施

公安机关在办理出入境、户籍、车驾管、特种行业等业务中,对失信主体限制适用提速办理、上门服务、绿色通道等便利举措;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时,对失信主体限制适用容缺受理、程序简化,严格按照法定条件,从严审核审批。

(四)信息共享

公安机关定期将失信信息推送至组织部、人社局、教育局、武装部等部门,供其在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招录、入党、考学、征兵等时参考使用;公安机关将失信信息推送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由社区、行业协会密切   

.网络运营者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

.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发布、传输违法信息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

.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

.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

.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

.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

.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法信息

.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

.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

.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

.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违法转借、转让用户帐号

.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

八、交通安全管理领域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交通肇事逃逸

.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

九、养犬管理领域

.拒不缴纳违规养犬处罚金

.遛犬不拴绳等违规养犬行为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犬只登记、年审业务

.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十、生活噪声管理领域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十一、疫情防控领域

.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者治疗,随意活动,引发群众恐慌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拒不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为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工作措施

.疫情风险地区来济、返济人员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刻意隐瞒行动轨迹、不配合接受测温、医学观察等措施

.故意编造虚假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或相关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散布,造谣生事,起哄闹事

.趁疫情防控之机,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行骗牟利

.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用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的;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不遵守国家、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影响疫情防控安全

十二、其他领域

.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

.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制品

.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生产、销售属于假药、劣药的疫苗

.以欺骗方式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

.编造疫苗生产、检验记录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骗取涉药品许可

.使用骗取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生产、销售禁用药品

.组织作弊

.为作弊提供帮助、便利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泄露、传播考试试题、答案

.拒不停止无证排污

.逃避监管违法排污

长清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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