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鲁发〔〕38号)以及《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和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济政发〔〕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划定我区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高排放禁用区域为G东深线及S济聊线长清绕城段-国道(前三路口至陈庄路口)-经十西路(陈庄路口至南环路(原7号路)段)-南环路(原7号路)-芙蓉路-国道-明发路-农高路-平安南路等环闭圈之内区域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范围内。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装用柴油机的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工业钻探设备、材料装卸机械、发电机组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中的第Ⅱ阶段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实施步骤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高排放禁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根据实际情况,市生态环境局适时发布高排放禁用区范围内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时限。

四、有关规定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按照环保编码登记管理要求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所属机械基本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提交的信息,编制环保号码并建立管理台账。区工信、住建、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指导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清单台账,做好信息汇总上报,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整治工作。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更新。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信、住建、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工作。对在高排放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有关部门应按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四)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不受本《通告》限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月31日。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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