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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流程
一、参保范围
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具有本区户籍或持有本区居住证的居民(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年满18周岁,具有本区户籍或持有本区居住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二、参保流程
(一)集体参保
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由学校和托幼机构单位统一组织参保身份核对、信息采集、录入、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对参保基础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录入,连同信息报盘及相关材料于集中参保登记期内报送至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个人参保
1.其他18周岁以下居民和新生儿
其他18周岁以下居民,由其监护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到户口所属街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新生儿落户后,由监护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到新生儿户口所属街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2.成年居民
由街镇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参保身份核对、信息采集、录入、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成年居民首次参保或断保的,须在集中参保期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未中断参保的,在缴费期可直接按标准缴费。
3.非本地户籍居民
未在户籍地参加基本医保且持有我区居住证的成年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或在本地居住且持有港澳台居住证的人员,可选择参加我区居民医保。由参保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携带居住证和户口簿到居住证所在地街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三)政府资助人员
脱贫享受政策人员、即时帮扶人员、重度残疾、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符合我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无须缴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三、缴费标准及征缴期
(一)年度缴费标准。参保对象
缴费标准
(元/年)
少年儿童
成年居民
脱贫享受政策人员、即时帮扶人员、重度残疾、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符合我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个人无须缴费
政府全额补助
(二)参保征缴期。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医疗年度居民医保的参保、征缴期,新生儿可在户籍登记后随时参保并缴纳全年居民医保费。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变更。
(三)参保征缴期内,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分段开展。
1.集中参保登记期(9月1日至10月15日)。由医保部门集中办理居民个人和集体的新增、变更等参保登记相关业务,不开展缴费业务;
2.参保信息核对期(10月16日至10月31日)。医保部门将所有已经完成的参保登记信息,统一提取给税务部门,再由税务部门与省共享平台传递数据进行比对,确定无误后做为缴费基础数据。
3.缴费期(11月1日至12月31日)。税务部门根据接收的“待缴费”数据和共享平台传递数据,开展缴费业务(税务部门维护缴费档次和时间),并将缴费确认数据通过省共享平台反馈。
参保人应在每年集中征缴期内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渠道缴纳个人下一医疗年度居民医保费。年1月1日(含)后申请参保的居民应补缴当年费用,补缴费用额为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补缴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完成缴费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为3个月(等待期自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算),等待期满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进行税务端缴费
目前税务提供线上及线下多种方式,请缴费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具体如下:
(一)线上缴费方式: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