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治白癜风医院 http://www.znlvye.com/
4月11日9时,由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贾某某、苑某某、姚某某、宋某某、江某等6人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一案,在长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长清区人民法院院长毕惠岩、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文分别担任审判长和公诉人。
长清区检察院指控,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张某在电话中与刘某发生争执,约定当面理论。随后,张某纠集被告人贾某某、姚某某、宋某某、江某等二十余人来到济南市长清区一院落。被告人张某等进入屋内,同被害人刘某发生争执,继而对刘某等人实施殴打,致使刘某等二人受伤。经鉴定,刘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张某自年以来从事高利贷业务,为向金某追索欠款,年11月,张某在济南市长清区金某住宅大门、西墙喷涂“金某还钱张某”;年9月18日至20日在举办金某之父金某某丧礼时,张某等人用大喇叭喊“金某还钱”、在丧局外聚集、放鞭炮、播放音乐、拉横幅,直至丧礼结束。9月20日上午,经公安人员出警批评制止后,张某等人继续实施这些行为。
为向郝某追索债务,年3月11日,张某纠集多人将郝某在济南市长清区经营的自行车店内将自行车强行拉走,当日12时30分许,张某违背郝某表弟董某意愿,强行将董某拉走,逼迫其给郝某父亲打电话,催促郝某父亲还款,并强迫董某在其书写的拖运自行车等费用共计元的见证书上签字。之后,张某还向郝某父亲索要该笔款项及送还自行车的“押送费”元。张某向郝某父亲共勒索财物元。
此外还查明,年以来,张某、贾某某、苑某某、姚某某等人交叉结伙,向张某甲、张某乙、安某某实施在住宅上泼油漆、砸窗户、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贾某某、苑某某、姚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喷字恐吓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以张某为首的恶势力组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进行了讯问,并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证实了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检察官在发表公诉意见中对被告进行法庭教育时指出,被告人张某对外进行放贷,经常纠集贾某某、苑某某、姚某某等人对被害人采取喷字、泼油漆、砸玻璃、拉横幅等违法手段进行催收债务,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希望通过本案,各被告人都能够深切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给他人带来的恶劣影响,以此为戒,以后遵纪守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
绝大多数被告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判决,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被告人亲属等共计50余人旁听了庭审。
12时58分,庭审结束。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新闻链接:
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本案公诉人、长清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文介绍,意见明确了“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几种表现形式,其中一条即为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张某等人的违法活动中,许多都符合这一表现形式。
(李明王运伟)
本文内容由壹点号作者发布,不代表齐鲁壹点立场。
齐鲁壹点客户端版权稿件,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