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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某犯失火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4月2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疫情防控期间,为确保庭审安全,长清法院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所有进入庭审现场的人员均进行了登记和测量体温,并全程佩戴口罩。
该两起案件由公诉机关依法以失火罪提起刑事公诉,因案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院长毕惠岩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
案件详情(一)
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在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炒米店村东山其父母坟前烧纸祭拜时,因风势较大,不慎将周围杂草引燃,进而引发周围林地火灾。
经田某某与他人扑救,火势仍蔓延至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开山村、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街道办事处崔马村,过火面积.6亩,其中林地面积.38亩,经济损失42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某烧毁林地中,属于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的30.45亩为防护林,系国家级、省级及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被烧毁侧柏株,经鉴定价值元;属于市中区党家庄街道办事处的林地过火面积.8亩(有林地82.37亩),被烧毁侧柏株、桃树16株,总价值元。
案件详情(二)
年3月14日13时30分许,在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办事处井字村北山,被告人刘某某在其承包的山坡地中,为灭杀核桃树上虫子,点燃核桃树下的杂草,不慎引燃核桃树周围的杂草和树叶,引发周围山林火灾。
经鉴定,过火总面积88.65亩,其中林地面积50.85亩(3.39公顷),共烧死树木棵、烧伤棵,树种均为侧柏,损失价值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烧毁林地为防护林地,系省级及市级生态公益林。
以案说法
当庭宣判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失火罪。
考虑到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宣告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引发山林火灾,烧毁林木,致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损害了林业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使区域净化空气价值降低,水土流失、土壤侵蚀和水分流失等自然灾害的风险加大,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承办该案的审判长毕惠岩表示: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运用刑罚手段,有力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被告人的行为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修复劳动弥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且侵害人身体力行的参与环境保护,比单纯经济赔偿更有利于环境的修复与治理,也更能体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
下一步,长清法院将继续运用司法力量守卫绿水青山,为建设“魅力长清”保驾护航。
清明节来临之际
提醒广大市民
文明祭扫、严控火源
从我们每一个人做起!
编辑:孟雪
审核: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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