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正通告严厉敦促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

阳光司法德润长清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

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通告

为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协作备忘录》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现敦促本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自觉到本院履行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的,应与申请执行人共同到本院报告并递交执行和解协议。

二、被执行人收到报告财产令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本院如实报告财产,并按要求提供现住址及联系电话。财产情况、住所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

三、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限内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不动产、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本院将按照规定程序屏蔽执行案件信息。

四、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妨碍或抗拒执行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具有共产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特定身份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欢迎申请执行人及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违法高消费行为。本院将根据核查情况,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到本院或向债权人履行义务。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编辑:孟雪

审核:商安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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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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