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个医院白癜风治疗最好 http://wapyyk.39.net/bj/zhuanke/89ac7.html导读下列被执行人因存在失信行为,济南法院已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予以公布。1
执行案号:
()鲁01执号
被执行人:
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谭方峰
立案时间:
-02-24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济商初字第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进口押汇本金1237.34美元及利息.32美元(利息计算至年7月19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进口押汇合同》约定另行计付);二、被告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本金1237.34美元及利息.04美元(利息计至年1月23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谭方峰分别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谭方峰履行本判决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财产保全费元,由被告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谭方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执行案号:
()鲁01执号
被执行人:
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谭方峰
立案时间:
-02-24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济商初字第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进口押汇本金1237.34美元及利息.32美元(利息计算至年7月19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进口押汇合同》约定另行计付);二、被告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本金1237.34美元及利息.04美元(利息计至年1月23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谭方峰分别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谭方峰履行本判决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财产保全费元,由被告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谭方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执行案号:
()济中法执字第号
被执行人:
邹平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郭训功
立案时间:
-02-26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鲁商初字第64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平县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万元;二、被告邹平县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支付截止到年9月8日的借款利息.33元,罚息及复利.96元。三、被告邹平县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支付自恩年9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13.65%计算);四、被告山东亚圣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邹平县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被告郭训攻以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对被告邹平县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六、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对被告郭训攻质押的被告邹平县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八、被告山东亚圣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郭训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平县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邹平县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亚圣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郭训攻共同负担元,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担元。保全费元,由被告邹平县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亚圣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郭训攻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执行案号:
()济中法执字第号
被执行人:
山东亚圣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孟令水
立案时间:
-02-26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鲁商初字第64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平县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万元;二、被告邹平县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支付截止到年9月8日的借款利息.33元,罚息及复利.96元。三、被告邹平县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支付自恩年9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13.65%计算);四、被告山东亚圣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邹平县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被告郭训攻以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对被告邹平县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六、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对被告郭训攻质押的被告邹平县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八、被告山东亚圣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郭训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平县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邹平县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亚圣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郭训攻共同负担元,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担元。保全费元,由被告邹平县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亚圣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郭训攻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5窗体顶端
执行案号:
()济中法执字第号
被执行人:
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谭方峰
立案时间:
-09-06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济商初字第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①被告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元、利息.21元;②被告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费21万元;③被告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谭方峰、郑钧潇对一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谭方峰提供的证号为济房权证历字第号项下的房产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还款责任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受偿权;⑤被告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谭方峰、郑钧潇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财产保全费元,由被告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谭方峰、郑钧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6执行案号:
()济中法执字第号
被执行人:
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1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王长青
立案时间:
-09-06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济商初字第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①被告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元、利息.21元;②被告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费21万元;③被告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谭方峰、郑钧潇对一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谭方峰提供的证号为济房权证历字第号项下的房产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还款责任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受偿权;⑤被告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谭方峰、郑钧潇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财产保全费元,由被告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谭方峰、郑钧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7执行案号:
()济中法执字第号
被执行人:
济南同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毕洪建
立案时间:
-09-09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济民五初字第43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问题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济南同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8月31日之前支付第三人山东华德液压工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共计元(包括: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年7月31日的本金利息共计元,年8月份利息按20万元计算,济南同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前支付上述款项,可按提前天数扣除相应利息),济南同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直接汇至收款人山东华德液压工业有限公司的账号:(开户银行齐鲁银行济南民营科技园支行),逾期支付,济南同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山东华德液压工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支付款为本金,按年利率13%计算),被告毕洪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华德液压工业有限公司可立即申请执行。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毕洪建在年1月18日山东华德液压工业有限公司借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万元借款合同中所应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均由山东华德液压工业有限公司承担。山东华德液压工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后10日内负责解除被告毕洪建名下所有的芝罘区利丰街3号土地及房屋(地号:021,房屋所有权证号)的抵押担保,逾期给毕洪建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山东华德液压工业有限公司承担。二、上述第一项履行完毕后,山东华德液压工业有限公司与济南同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2月9日、年1月1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互不追究。陈宗文放弃向济南同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毕洪建主张年1月15日的借款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保全费元,均由原告陈宗文负担。四、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立即生效。上述协议,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8执行案号:
()济中法执字第号
被执行人:
山东信豪置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5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蒋金位
立案时间:
-09-06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济民三初字第73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信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万元;二、被告山东信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省惠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利息(按月2%计算,其中万元自年1月1日至年1月25日,万元自年1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济南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原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元,被告山东信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9执行案号:
()济中法执字第号
被执行人:
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李海滨
立案时间:
-11-30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中国贸仲京裁字第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裁决如下: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元,逾期付款的利息人民币元,律师费人民币,以及本案仲裁费元,以上共计人民币元;②被申请人在领取其已建设完成的厂房、餐厅、宿舍楼等房产证后3日内将餐厅抵押给申请人作为对上述债务的担保;③本案裁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申请人向济南市长清区法院申请办理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手续。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解冻之当日将账户内的资金的50%共计65万元以电汇方式支付至申请人如下账户;④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解冻后第二个工作日起,每个工作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不少于五万元,最迟于本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裁决第一项的全部欠款;⑤被申请人如在本案和解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获得银行贷款,应于银行贷款批准并发放后当日一次性将剩余欠款全部还清;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指定的手机号关联到被申请人在兴业银行与齐鲁银行的相关银行账户,以便申请人获得账户变动及余额等信息。被申请人欠款还清之前不得取消该手机号的关联;⑦本案和解协议生效后一周内被申请人在拟贷款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设置成与申请人的共管账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被申请人公章的企业征信查询授权书,以便申请人可以随时查询被申请人贷款发放的情况;⑧如被申请人未按时履行本案和解协议第三条至第八条所规定的任何一条的义务,则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偿还全部未偿债务,无论该债务是否已到达本案和解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还款期限;⑨本案仲裁费人民币元,已与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缴的等额仲裁预付金全部冲抵。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0窗体顶端
执行案号:
()济中法执字第号
被执行人:
山东雪菱淀粉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X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赵峰
立案时间:
-03-10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济商初字第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雪菱淀粉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82元及利息.32元(利息计至年4月20日,嗣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继续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二、被告山东雪菱淀粉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代理费13万元;三、被告刘涛对本判决第一、二条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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