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平安街道办事处张桥

为加快张家桥、齐庄、北汝村城中村改造步伐,妥善安置被拆迁村民,按照市、区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要求,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7号)、《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济政发42号)、《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政办发20号)、《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济政发15号)、《济南市市区村民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国土资发号)、《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济政发33号)、《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价格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济国土资规3号)和济南市长清区住建委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调整长清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相关标准的通知》(济长建字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各村实际,制订本方案。

第一条凡在平安街道张家桥、齐庄、北汝村各村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安置的,按本方案执行。改造范围:张家桥、齐庄、北汝村各村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不含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条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在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和济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下组织实施,济南经济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为协调主体,山东济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清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平安街道办事处成立“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张桥、齐庄、北汝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平安街道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为推进落实主体。济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北汝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区住建委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和生活保障房的招标、质监、安监等相关工作;区国土分局做好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购及土地招拍挂相关工作;区公安分局做好户口冻结工作;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市规划局第四分局、区市场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单位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和项目实施主体济清公司按市城市更新局年1月22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中村改造前期工作流程的通知》要求,做好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策划方案工作。

第三条村庄外缘闭合圈以内的所有土地由市政府依法征收,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转为政府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村庄外缘闭合圈的界定以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

第四条村内宅基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

本方案采用安置房方式进行安置。

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安置户,可选择“按照宅基地面积”或“按照被安置人口”的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1、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住宅征收拆迁安置方式。严格执行征地拆迁“一户一宅”安置政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按一处宅基地予以安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宅基地面积确定,有合法宅基地证的,按宅基地证载面积确定;无合法宅基地证的,由宅基地面积确认工作组依据《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济政发15号)组织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后作为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依据,最高不超过平方米。对选择“按照宅基地面积”方式确定安置房面积的,协议签定后新增人口不予增加安置。

2、以被安置人口作为安置依据的住宅征收拆迁安置方式。安置人口以驻地派出所提供登记的户籍人口和摸底调查数据为基础,具体安置人口规模以平安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按程序核准后的数据为准。安置对象为张家桥、齐庄、北汝村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符合安置条件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

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村民,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进行安置。

被安置户人口仅为一人的(含由子女轮流赡养、有住房或无住房的单身老人),允许选择60平方米安置房一套,其中超出47平方米部分,由被安置人购买,参照当前长清区城中村改造的普遍做法,购买价格为元/平方米左右。被安置人为鳏寡孤独且无经济能力购买的,由村委会负责安置。

3、安置房源:实施就地安置,统一规划,一期实施。安置房源地点位于规划凤凰山路以西、张桥二号路以北。(具体地点以规划局出具的意见为准)。

4、居民安置房的户型。安置房户型暂定为60平方米、94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四种(具体以所选户型达到可以规划设计为准;若所选户型不能满足设计要求而取消的,应选其他户型),由居民按照上述标准并根据实际应安置面积就近选择(所选安置房户型总面积不超过应安置的总面积),选择后不得变更。因户型设计等原因,安置房面积不足或超出部分,按成本价进行找补。

安置房地下室或储藏室(以规划设计为准)及车位产权执行济城村改字3号文件规定,产权归村集体。

5、被安置人是现役士兵的,安置住房面积加算给其直系亲属,本人退伍返乡后不再另行安置住房;无直系亲属的,由本人确定代管人。

6、被安置人正在服刑的,经本人同意,安置住房可以由其直系亲属代管;本人不同意或无直系亲属的,由本人确定代管人。

7、下列人员按规定给予安置:

一是原户口在张家桥、齐庄、北汝村的已毕业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未就业且长期生活居住在本村的。

二是因工作等原因现已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父母(本人未婚)为张家桥、齐庄、北汝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在户口冻结之日前在被征收房屋长期居住,并由区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出具无福利住房证明的。

三是原户口在张家桥、齐庄、北汝村,在张家桥、齐庄、北汝村有合法住房并长期生活居住,且在户口冻结之日前已待业、失业的人员,由其原工作单位及区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无福利住房证明的。

四是在拆迁过渡期间(自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安置房分配户口冻结截止日止),依法结婚、生育,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增户籍人口。

8、按照有关政策以下情况不予安置

一是不符合上述安置政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是冻结户口通告发布后,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起三年内,离婚后再婚的新增人员。

9、选择房屋安置的被拆迁户回迁安置前,结清安置房差价款和过渡安置费。

10、在张家桥、齐庄、北汝村拥有合法房产且长期居住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每户最多3人给予安置。按照当前长清区城中村改造的普遍做法进行购买,购买价格为元/平方米左右,原住房按照鲁国土资字[]号和济政发33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第五条拆迁补偿

1、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有合法房产证的,对房产证证载面积抵顶安置房面积后的面积按照鲁国土资字号文件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无合法房产证的,由工作组进行房屋面积认定(最高不超过平方米),认定时按由高到低的顺序,对认定面积抵顶安置房面积后的面积按照鲁国土资字[]号文件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抵扣顺序为砖混(楼)、砖混(平)、砖木等符合抵扣标准条件的房屋。每证(户)超过平方米的一律不予补偿。

2、以被安置人口作为安置依据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按每人40平方米进行抵顶,抵扣顺序为砖混(楼)、砖混(平)、砖木等符合抵扣标准条件的房屋。超出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鲁国土资字号文件和济政发33号)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每证(户)超过平方米的一律不予补偿。

3、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用房、村委会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搬迁费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20%予以补偿。

4、搬迁费和过渡安置费的发放

房屋搬迁费。以应安置房面积(最高不超过㎡)25元/㎡计算搬迁费用,一次性支付。

过渡安置费。每月过渡费按应安置房面积25元/㎡计算。先期发放12个月,第二年按年度发放,第三年按季度发放。拆迁过渡期暂定为36个月,自签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验收之日起,按月计算。若逾期不能回迁的,过渡安置费双倍发放(按月计算)。

第六条拆迁奖励

(一)设立“拆迁工作组织奖”。如村两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村拆迁安置补偿任务的,给予万元资金奖励,由村两委按相关程序统筹使用。

(根据拆迁安置工作组实际测绘结果,住宅房屋面积不足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照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超出平方米的给予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被拆迁户给予奖励。自年月日起,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和腾空房屋时间总计45天。其中在年月日前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给予5万元奖励;在年月日前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给予3万元奖励;在年月日前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给予2万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具体腾空房屋时间以指挥部通知为准)。

(三)在规定时间内每完成一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定并腾空房屋的村两委,给予1万元作为奖励,由村两委按相关程序统筹使用。

第七条保障房建设分配

1、生活保障用房与安置房统一规划,压茬推进。符合保障政策和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建设生活保障用房,建设资金按普通商品住宅的建安成本纳入改造成本,超出部分由村委会自筹,产权归村委会,由村委会自主经营,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其收益用于保障村民的未来生产生活。

2、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保障房。

第八条证明资料提交

被安置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须提交以下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其中第5、6、7项需在村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才能认可):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原件;

5、无产权证的房屋由村两委会出具产权确认证明;

6、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提交村两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

7、购买房产的提交合法的房屋交易证明材料,并由村两委会出具长期居住证明。

8、被安置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房屋拆迁、兑付补偿

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委、平安街道办事处成立宅基地面积确认工作组,负责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平安街道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负责张家桥、齐庄、北汝村人口的审核认定、房屋及地上物的清点丈量、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及兑付补偿款、拆迁队伍招标、组织实施拆迁、村民安置房的分配等相关工作,所需资金由济清公司负责筹集和融资,拨付到平安街道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拆迁户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并通过资金审计核准后一次性结清拆迁安置补偿款及奖励款。

所腾空房屋由平安街道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按相关程序确定专业拆迁队伍依法拆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条被拆迁房屋涉及产权或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协商解决,并根据其商定结果进行安置补偿。在拆迁期限内未得到解决的,由村两委提出处理意见,在被拆迁房屋经双方当事人和村委会确认并拆除后,将安置房屋和补偿费交由村委会代管。纠纷解决后,村两委将代管的安置房屋和补偿费移交给确定的房屋产权人或债权人。

第十一条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冒领、非法占用安置房源和补偿费用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阻挠和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安置项目建设工作涉及项目建设的地形测绘、规划、设计、勘探、审计等业务需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的,由济清公司按相关程序确定。

项目拆迁工作涉及房屋测绘的由平安街道城中村指挥部委托区房管征收服务中心下属单位测绘;涉及评估和拆迁服务的由平安街道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按相关程序确定。

第十四条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平安街道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和济清公司研究确定,报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本实施方案由平安街道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和济清公司负责解释,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济南经济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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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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