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最好的白癜风医院 http://m.39.net/pf/a_7400599.html日前,我市印发《赣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对严格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内容和程序作出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规定》分调查的权限、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范围、调查取证、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责任划分和追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整改评估、附则10章,共35条。主要内容包括界定了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调查权限,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细化了火灾事故调查的对象范围,强化了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取证要求,明确了火灾原因分析及责任调查的要求,强化了对责任的追究以及犯罪线索的处理,细化了撰写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要求,明确了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时限及结案流程,强化了调查结束后对责任单位的整改评估工作。《规定》的出台对健全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制,解决改革转隶后火灾调查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火灾事故调查的严密、有序、规范、高效具有重要意义。据介绍
制定出台《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消防执法改革精神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强化政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职能作用的发挥,进一步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维护全市火灾形势稳定。
文件原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赣州市火灾事故调查
处理规定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年1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规范调查处理的内容和程序,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87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调查权限第一条调查权限规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第二条火灾性质预判。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是否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进行分析预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四)军事设施、铁路、民航、森林火灾。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组第三条酝酿调查组组成。根据火灾事故等级,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市、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可以邀请纪委监委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四条批复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牵头火灾事故调查的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职责。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公布。第六条实行组长负责制。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确定调查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二)除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三)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可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代表火灾事故调查组作出结论性意见,也可根据需要,报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决定;(五)需要向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签发。调查组成员应当维护组长权威,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分工。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调查组等工作小组,每个小组配备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第八条技术组职责。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技术组由消防救援、住建和火灾事故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技术组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第九条管理组职责。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五)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管理组由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管理组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第十条综合组职责。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统筹做好调查组的各项工作,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负责筹备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二)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六)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一条责任追究调查组职责。负责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及公职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存在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等方面开展调查。责任追究调查组由纪委监委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第十二条落实调查人员回避原则。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一)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第三章调查范围第十三条起火单位、当事人及知情人。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涉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范围,由责任追究调查组确定,并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经调查构成责任事故的火灾,除了应该查明起火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该查明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四章调查取证第十五条进行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组织相关调查人员,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环节,全面客观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第十六条确定调查取证重点。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一)调查中应当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