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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行政授权程序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系法律因承认其事实上的存在而给予保护的民事权益,两者分属彼此独立的知识产权类型,在构成要件、形成时间、权利客体、保护范围及期限等方面均不同。在被诉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时,权利人可以明确择一法律关系对涉案行为进行主张。
在处理不同市场主体基于商标或装潢等标识的相互冲突时,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判断市场经营者是否诚实信用,应遵循两项规则:一是保护在先权益,二是防止市场混淆。保护在先权益,立足于保护在先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制止的是对已经存在的他人合法权益的掠夺;防止市场混淆,需要通过防止误导或者混淆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鉴于此,只要在后的标识与他人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构成近似,造成混淆的,即便该标识系注册商标,但因其侵害在先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论其是否已经通过行政程序予以撤销,均不得妨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业已形成的市场利益。
裁判文书摘要案号()沪民初号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审判长金民珍审判员徐俊、孙闫法官助理胡琛罡书记员周玥当事人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虞亦思,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忠,该公司工作人员;乔磊磊,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城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裁判结果一、被告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Newbalance”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费用80万元,以上共计1,万元;三、被告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华工商时报》非中缝版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四、驳回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裁判时间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欲加入知产宝VIP服务群,或是有最新的典型案例希望我们平台推送,请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添加知产小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