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优化城乡人居环境,着力破解城市治理顽疾,进一步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打造山青水清、山水长清的城市品牌,向党的百年华诞献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深化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治理重点。城区主次干道、居民小区(村居)、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街镇驻地、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两侧、“三高”沿线(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架路)及河道沿线。二、治理内容及时限。此次行动以治污、治脏、治乱为重点,集中解决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摆乱占、乱堆乱倒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国省道两侧沙场及砂石物料,各业主要自行清理并恢复原貌,切实达到“一清除,二拆除,三恢复”效果。(即首先清除沙场存沙,其次拆除机械设备、工棚和相应设施,最后铲除底沙,恢复地貌)。以上问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各业主自行整改到位,对逾期未清理的,依法进行取缔、处理。三、公安、交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园林和林业绿化、城乡水务、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四、各街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先单位后个人,先党员后群众,深入推进工作。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五、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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