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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18日,济南法院依法对14起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刘惠明等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上诉人曹江浩等2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上诉人张进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分别作出二审宣判;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兴强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宣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全铁柱等11人恶势力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段永刚等12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宣判;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少荣等19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帅等8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彦兵等5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亓长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告人谭永田等3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济南市钢城区法院对王民华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刘文戈等3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济南高新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雷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宣判。
据了解,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济南两级法院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集中力量,全力出击,组织、参加集中宣判18次,审结一、二审涉黑涉恶案件件,其中涉黑案件13件,依法对庞允盟、李鲲鹏、刘惠明等名被告人判处刑罚,罚金刑累计达万余元,李鲲鹏等2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庞允盟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经济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有力打击、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彻底铲除了该黑社会组织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彰显济南两级法院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信心和决心。特别是年初新冠疫情发生后,济南两级法院努力克服疫情给涉黑恶案件开庭带来的不利影响,切实增强打好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视频开庭力度,依法惩治黑恶犯罪,审结一、二审涉黑涉恶案件25件,对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巩固扫黑除恶战果,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净化基层政权组织、保护人民安居乐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起到坚强的保障作用。
1、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刘惠明等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二审宣判
自年起,刘惠明在济南市章丘区刁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以树立淫威、扩大影响。年以来,刘惠明为扩大建筑工程市场势力,网罗大量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抢劫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刘惠明为组织领导者,袁乃强、程都、李豹、侯树桐、田勇为积极参加者,李昆朋、李昌、李彬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刘惠明通过发放高利贷、争抢建筑工程工地等方式在十余年间聚敛几千万巨额资产,并通过发放工资、购买衣物、提供交通工具和食宿费用以及平息组织成员事端等方式为该组织的运行、发展提供支撑。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抢劫、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24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惠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袁乃强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程都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一百七十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二年不等,并相应判处罚金。宣判后,刘惠明等9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曹江浩等25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作出二审宣判
年5月以来,以曹江浩为首,黄际发、焦念秋、胡鑫涛、田冰、袁余涵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济南市章丘区多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定借贷或“变相借贷”等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制造虚假给付事实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为向借款人讨要“高利贷”、“保证金”、“违约金”等虚假债务,该犯罪集团成员对借款人采取油漆喷字、张贴寻人启事、摆放花圈、非法拘禁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33起,实施犯罪集团外的违法犯罪活动3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曹江浩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际发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焦念秋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八个月不等,并相应判处罚金。
宣判后,曹江浩等10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进等11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作出二审宣判
年12月至年5月,张进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收取考察费、首期利息等名目,通过殴打、恐吓等手段逼迫、诱骗借款人签订虚高的借贷协议,在本金已足额偿还的情况下,以违约金等名义向担保人、借款人重复索要“债务”。被害人无力偿还后,通过喷字、语言威胁、非法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堵锁眼、摆花圈等方式进行滋扰和恐吓,迫使被害人偿还远高于本金的钱款,逐步形成了以张进为首要分子,张鑫、吴德起、韦忠勇、潘振杰、崔纪锋、于涛为积极参加者,苏将伟、邢玉庆、燕相富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5起,涉案金额32万余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2起,寻衅滋事犯罪4起,诈骗犯罪1起,涉案金额余元。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判处张进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九万元;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张鑫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相应判处罚金。
宣判后,张进等10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兴强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宣判
年起,被告人刘兴强纠集被告人李伟林,通过在报纸上登广告的方式,从事个人贷款业务,年刘兴强租赁办公室,成立“小额贷款公司”,陆续聚集了被告人王宝增、范文强等人,假借民间借贷的形式,大肆诱使他人签订“借贷”协议,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肆意认定违约,并使用暴力、威胁、非法拘禁、滋扰等手段逼债,逐步形成了以刘兴强为首要分子,李伟林、王宝增、范文强、范新美、陈殿波、马佩祥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年至年期间,该犯罪集团实施敲诈勒索15起、故意伤害1起,敲诈勒索金额达万余元,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济南历下法院对被告人刘兴强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五十万元;对被告人范新美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并相应判处罚金。
5、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全铁柱等11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
年以来,被告人全铁柱为非法控制地下赌场放贷业务,经常与被告人周广鑫、尤虎、宋成意、韦强、杨贺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恶势力,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年初至10月,许雷(已判刑)及被告人全铁成、杜希明分别在济南市历下区某小区民居内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十余人交叉组局,使用扑克牌打“拖拉机”的方式赌博。其间,被告人全铁柱纠集被告人周广鑫、尤虎、宋成意在上述两个赌场向参赌人员提供高息借款用于赌博,累计提供赌资数额万元。年七八月份,被告人全铁柱为向王某某、程某某索要赌场欠款,伙同周广鑫、尤虎、宋成意、韦强、杨贺等人交叉结伙,采取纠缠贴靠、殴打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对上述二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逼迫对方贷款还债或离开济南。此外,全铁柱为在许雷开设的赌场非法放贷,纠集人员采取掀翻赌桌、威胁赌客的方式挑起事端、制造声势。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全铁柱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对被告人周广鑫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并相应判处罚金。
6、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段永刚等12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宣判
年11月底至年4月,为强揽土方开挖运输、临时建筑物修建、修路及劳务施工等工程,被告人段永刚利用其任村委会主任和被告人段成亮、段继涛任村委会副主任、委员的影响力,安排指使段成亮、段立东等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