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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高效查明案件事实,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近日,长清法院马山法庭在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时,发出长清法院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案件审理。
在本起案件中,原告张某与被告郝某原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后张某与郝某离婚,双方离婚时约定婚生子归张某抚养。后张某身患疾病,无力继续抚养孩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孩子的抚养人进行变更。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郝某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电话沟通,均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涉及到孩子抚养权关系变更,因郝某一直未到庭参加案件庭审,法院无法了解郝某目前具体生活情况等客观条件,也无法确定郝某的真实意愿以及主观想法。在此种情形下,即使强制性变更抚养人也无法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故承办法官对本案被告郝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郝某本人按照传票确定的时间,就案件相关事实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最终成功督促本案被告郝某亲自出庭接受询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长清法院向当事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这一举措,是将理论规定转化为司法实践的有益尝试,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诚信诉讼,充分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破解当事人消极应诉的僵局,收到了很好的办案效果。
原标题:《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
拒不到庭?长清法院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